例如,就个人谈话内容而言,如果没有以一定的方式予以记载,则不属于个人信息,而仅属于个人隐私。
如果我们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法治中国这样的大思维,他们在履行公职行为时,就能站在国家全局、世界大局的大视野上,不致斤斤计较于本地区本阶级本利益集团的一时一事成败和权位的得失,而能把依法治国上升到依宪执政,建立法治中国,对国内厉行宪政民主,追求公平正义。这种法治国,主要是形式法治,而且是奉国家立法者的权力至上,强调只要是国家、立法者(即掌握立法权的统治者)制定的法律,都必须无条件遵循。
历史上和现实中,就有专制的法制国、自由法治国、国家主义法治国、社会法治国等等类型。它们同社会的关系虽各有特色,但基本上是以国家为本位,以控制社会为目的。这等于向全世界宣告:中国绝不会自外于普世的法治文明与国际义务。政府树立行政服务的理念,承担对人民从摇篮到坟墓的生存照顾的义务注8, 通过推行积极的社会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保障社会人能发挥自己求生存和谋福利的潜能,保护和补偿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平衡贫富两极分化的不公正不和谐的社会矛盾。注2[德]吕迪格·幅格特:《国内政治终结了吗?——全球化标记的政治与法律》,原载德国《议会周报复刊·政治与现代史》,1998年第29/30期。
注4见美国中国问题专家沈大伟著:《中国走向全球:不完全的大国》。法治政府一般特指行政权力,诸如依法行政、法治行政等等。公述人经委员会同意后, 可以由代理人代为陈述意见或以书面形式表示其意见。
行政机关在适用公众意见公募程序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尽可能对该程序的适用进行广泛宣传,尽可能提供适用公众意见征求程序的相关信息。根据《日本国宪法》《国家行政组织法》和《内阁府设置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对国民不设定罚则 的前提下制定实施国会立法的细则,即属于行政机关职权立法的范畴。为保证听证会主席及其他委员的注意力集中于意见,听证会中不得进行辩论。委员任期为2年, 可以连任。
当行政机关采用若干方式公示一项内容较多的法规时,该行政机关只需说明该法规的大纲以及获得所公示的全部资料的方法即可。1.法制审议会的职能 法制审议会是根据1949年制定的法制审议会令而设置的法务省的咨询机构。
实践中,一般以《行政程序法》规定的期限为准。对应于下设的各部会,习惯上将法制审议会称为总会。与法规草案有关的文件,包括该项法规草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及对制定、修正或废除法规可能带来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所做的法律分析,等等。在举行听证会时,委员会为审查及调查上的需要, 可以主动要求特定人士到委员会陈述意见,这些人被称为参考人。
法制审议会下设部会, 从专业角度对咨询事项进行审议。依法宣誓的证人如果作虚伪陈述的,可以处3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通常尽可能采用多种方式公示法规资料,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方便与条件采用适当方式提出意见。总会对《要纲案》 进行审议, 将审议结果以《要纲》 的形式提交法务大臣。
以下以法制审议会为例说明日本的审议会制度。为了帮助公众理解法规草案内容,行政机关应尽量公示与法规草案相关的其他资料,包括法规草案的基础、宗旨或背景说明。
设置审议会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行政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日本的意见公募制度 日本的意见公募制度,是日本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建立的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与制度。
审议会的会长由委员互选决定。进入专题: 公众参与立法 。法制审议会因其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在立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为制定、修改、废除法规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规定公示的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行政机关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决定时间长短。委员会从申请人中选择发表意见的利害关系人以及学者(统称为公述人),并通知其本人。现在的法制审议会虽然处于法务大臣顾问机构的地位, 不过从其沿革来看, 与其他省厅的审议会又有不同。
如议长同意举行听证会, 则由委员会主席公布听证会的开会时间、拟在听证会上听取意见的法案。实践中在接到法务大臣的咨询后, 首先在法制审议会总会上进行审议,然后由部会从专业角度开展审议和研究。
我国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实践中,对于一些公众关注度高的重要法律,也采取过类似做法对公众意见进行反馈,今后可考虑将这些对公众反馈意见的成熟做法制度化,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这种做法可以使公众了解有关机关对其提出意见的态度,以及意见对法案产生的影响,有利于公众提高参与积极性的发挥。
按照规定,负有义务出席作证的人如不出席,可以强制其出席。我们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根据法律草案的不同性质及内容,采用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增强公众对法律草案的了解和关注
笔者以为:当下的司法改革针对审委会这一内容的改革最最当务之急的,应当思考如何规范我国法院的审委会。谁的业务能力最强、水平素质最高,谁就应当进入审委会。其实,真正的问题并不是出在审委会这机构上,也不是审委会这机构本身有什么问题与毛病,而是进入审委会的成员其专业素质与水平过低,根本谈不上专业,精通、精湛那就离得更远了。现在,我们暂不说当下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委会其作用和意义究竟有多大,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撤了审委会,所有的案件定夺均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自由裁量,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可以为案件当事人减少做关系的环节,原本说不定需要找好多人做关系的,而撤了审委会之后说不定只需找主审法官做关系。
故而,当下我国司法改革针对审委会这一内容的改革当务之急的,应当考虑如何规范我国法院的审委会,并整合、提高审委会成员的法律业务水平与素质,把一些真正的法律业务能力强、水平高的法官充实到审委会中去,将那些业务素质一般般的法官清理出审委会。任何一个机构,如果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留着却是个摆设,甚至还是个累赘,倒不如直接撤了它。
而且,现阶段的法官队伍能够胜任自由裁量,并自行把好案件质量关,当然是可以撤了审委会。若真要撤,那也应当尽快地设立陪审团制度,待设立了陪审团制度之后再来撤审委会。
二、可以让不属于自己专业的审委会成员去干别的事,不要成天陪听所有的案件汇报、陪研究,而陪的结果却只是表决同意。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审委会 。
案件质量当然需要把关,关键是放权之后所有的主审法官或绝大部分法官是否都能够自行把好案件质量关?如果说绝大部分的法官都能够自行把好案件质量关,不要说是所有的法官都能够把好案件质量关,都可以撤掉审委会,实行全面放权。我国各级法院的审委会,其成立的初衷应当是想要更好地把好案件质量关,尤其是对于那些疑难、重大案件的质量把关,并不是设立了之后当花瓶、充好看。分专业设立审委会至少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好处。而且,司法审判并不是讲求成功率要达到多少,而是要求每个案件都应当尽力地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所以容不得错案率允许多少。
外部问题一是法官低收入,二是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总免不了纷繁复杂的人际关系。或者是设立陪审团制度,让陪审团来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帮助司法把好案件质量关。
就好比是各个领域、各个学科的专家组一样,其成员们的专业素质与水平应当是明显高于其他任何一个普通成员的专业素质与水平,而不是略高于其他普通成员的专业水平。只有这样的专家组,才能胜任在纷繁复杂的一些案件中发现错误或疑点,从而纠正不应该出现的谬误与错误。
然后,对审委会成员进行分组、分专业设立。如何规范我国法院的审委会?首先要从专业的角度去选人,而不应当把审委会成员当成是解决某些法官职级、职务待遇问题而去选人,甚至被看成是个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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